发改委就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答记者问

发改委就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答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8月30日正式公布。为什么要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如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何确保取得实效?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1、为什么此时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文件?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延续推动,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3项基本医保人北京国际白癜风医院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到达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到达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到达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1人得大病,全家陷窘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很多结余,累计结余范围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大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125”医改计划专门作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干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认为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时机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功效,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益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益于增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  展开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大众反应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由于疾病堕入经济窘境。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大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我们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能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极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堕入窘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固然,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展开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名大病患者都不产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窘境。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构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白癜风的症状及医治机制,争取做到产生1例、救助1例、解决1例。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3、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情势,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拜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动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拜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近几年,很多地方(例如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地)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情势,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但这些地方的大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于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管控更加严格,医疗服务行动也更趋公道,整体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功效。  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情势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益于增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另外,这也有助于增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保险的这类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其实不多。采取这类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条件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4、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哪些明确要求?  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展开,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大众提供优秀的大病保险保障,《指导意见》指出,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依照政府的要求,为参保大众提供大病保险保障。  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完善的服务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2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公道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3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大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5、如何实行有效监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特别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构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  第一,加强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平常业务监管等行业监管。对无故谢绝赔付等情况,要坚决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重视部门协同。相干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敦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保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避免信息外泄和滥用。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和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强化医疗费用管控。相干部门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动和费用,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动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干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6、如何展开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展开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例如,出资金额、分段报销比例等都要进行科学测算和细化,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合作与监督办法,更需逐步摸索与完善。因此,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序推动,有几项工作要求:  第一,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展开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这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大事,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要加强协作,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调和推动机制。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构成协力。中央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调和。  第三,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展开大病保险试点的省分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行范围。还没有展开试点的省分可以选择几个地(市)进行试点。  第四,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扬和解读,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为大病保险实行修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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